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于11 月3 日聯合發布的財稅[2015]119 號文已經自2016 年1 月1 日起開始執行。主要優惠政策為:一是放寬享受加計扣除政策的研發活動和費用范圍;二是允許企業追溯過去3年應扣未扣的研發費用予以加計扣除;三是簡化審核,對加計扣除實行事后備案管理。對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實行歸并核算。
這里需要注意,119 號文件不是特別針對高新技術企業,而是針對不在文件負面清單中的所有企業。該文件是在經濟持續低迷的大背景下的重大減稅舉措,它對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并未設置門坎,只要能按照條款對號入座,就可以充分享受。因此,作為企業財務人員應該要熟悉掌握和運用,特別是非高新技術企業的中小企業,不要誤以為自己不符合條件而愚蠢放棄。
一、119號文大大放寬了研發活動范圍
財稅〔2015〕119號文規定的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負面清單:1.煙草制造業;2.住宿和餐飲業;3.批發和零售業;4.房地產業;5.租賃和商務服務業;6.娛樂業;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
財稅〔2015〕119號文首次明確了不能加計扣除的事項負面清單:該文第一條第二款規定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活動,包括:1.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2.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如直接采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3.企業在商品化后為顧客提供的技術支持活動。4.對現存產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進行的重復或簡單改變。5.市場調查研究、效率調查或管理研究。6.作為工業(服務)流程環節或常規的質量控制、測試分析、維修維護。7.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這項規定的出臺,為稅企雙方判定能否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提供了重要指引。
財稅〔2015〕119號文對可以加計扣除的行業管理思路從“正列舉”轉化為“負面清單”,企業只要不在負面清單范圍之內,都可以實行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無疑,對于之前不符合《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的企業,是一個極大的利好。
二、119號文擴大了可享受研發加計扣除稅收政策的費用項目
財稅〔2015〕119號文增加了可加計扣除的費用項目,對比新舊政策,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變化:
(一)新政對可加計扣除的費用進行了歸納分類,明確分為人員人工,直接投入,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其他費用相關費用。
(二) 具體可以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口徑方面,新政增加在原有兩個文件的基礎之上,增加了五個方面:(1)外聘人員勞務費;(2)專家咨詢費;(3)試制產品檢驗費;(4)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5)研發直接相關的差旅費、會議費等。其中,“外聘人員勞務費”歸入“人員人工費用”,“試制產品檢驗費”歸入“直接投入費用”,其他三項均歸入“其他相關費用”。這五個方面的規定,解決了爭議多年的上述費用是否可以加計扣除的難題。
(三)增加了兜底條款——“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費用”,為研發支出預留了空間,更加符合實際。
三、119號文解決了委托開發加計扣除爭議問題
財稅〔2015〕119號文對企業委外研發費用的加計扣除發生以下幾個變化:
(一)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并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上述變化意味著委外研發費用的處理與高新認定對研發費用的歸集趨于一致。
(二)明確企業委托境外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不得加計扣除。
委托開發的研發費用,舊政策規定了委托方可以加計扣除,但是實際執行中爭議頗多,財稅〔2015〕119號文解決了委托開發加計扣除爭議問題。
四、119號文明確規定企業享受追溯扣除優惠
新政策明確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規定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條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時享受該項稅收優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備案手續,追溯期限最長為3年,這也是新政策的一個突破,而且手續相對簡單,履行備案手續即可,很大程度上激發了市場科研的積極性。
五、119號文簡化了會計核算要求
根據舊政策的規定,企業必須對研究開發費用實行專賬管理。新政策規定,企業應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對研發支出進行會計處理;同時,對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研發項目設置輔助賬,準確歸集核算當年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因此,專賬管理放寬到輔助賬管理。
六、119號文簡化了加計扣除異議的解決
原政策規定,企業享受加計扣除的優惠,必須在年度申報時向稅務機關提供全部的有效證明,需要報送的資料多、勾稽關系復雜,并且申報資料不齊全,不得享受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稅務機關對企業申報的研發項目有異議的時候,由企業提供科技部門的鑒定書。
新政策規定,稅務機關對企業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項目有異議的,可以轉請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鑒定意見,科技部門應及時回復意見。企業承擔省部級(含)以上科研項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鑒定的跨年度研發項目,不再需要鑒定。也就是說,如果稅務機關對研究開發項目有異議的,直接轉請科技部門出具鑒定意見,而不是要求企業提供科技部門出具的鑒定意見。
七、千萬別浪費這么好的稅收優惠政策
中國經濟發展處于轉型升級階段,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確定,為實體經濟的發展與鞏固帶來新的生產力。企業財務人員,必須對研發費用的核算、籌劃和運用有一個詳細的把握,對相關的研發支出,進行積極的稅收籌劃,通過加計扣除而為企業節稅,要充分認識到,這不是高新技術企業的專利,而是一種普惠制政策。因此,千萬別浪費這么好的稅收優惠政策。